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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企向未来丨涉企典型案例风险提示之知识产权篇
时间:2023-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言: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相关决策部署和上级检察机关相关工作要求,滨江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和“益企向未来”品牌工作,梳理了近年来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精选内部管理、外部经营等方面典型案例,配以图文解析,提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一

购买平价味精包装高价品牌味精出售

——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4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苟某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他人处购买了假的“西湖”“太太乐”“莱克”等品牌味精的空包装袋,利用电子称、塑封机、打包机等工具进行拆分重塑,将进价较低的“福瑞”“梅花”味精包装成价格较高的“西湖”“太太乐”“莱克”等品牌味精,将“三爱思”牌鸡精包装成“太太乐”牌鸡精进行销售。同年8月6日被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当场查获假冒“西湖”“太太乐”“莱克”等注册商标的小包装成品2850件,外包装(纸箱、编织袋)352件,市场价值约4.7万余元。后苟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万元。



【案例二】

销售假冒名酒金额巨大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为非法获利,被告人金某某明知是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在其开设的酒行对外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酒行及其住处共查获茅台96瓶、五粮液79瓶、洋河系列116瓶、剑南春32瓶、国窖2瓶。经鉴定,上述查获的酒中,共有265瓶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认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共计29万余元。后金某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风险提示】


生产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劣质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经营者应诚信守法,合法经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存有侥幸心理,坚决杜绝出现假冒伪劣行为。


案例三

使用未授权的游戏素材开发私服

——侵犯著作权罪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闫某纠集他人使用网上购买的某网络游戏手游版的美术、音乐资源等开发私服。该批美术资源已被本区某知名网络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著作权。闫某在未取得该网络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于同年11月开始运营私服,并以道具收费、招募代理商等方式,通过向玩家、代理商收费非法获利,截止案发,累计非法经营数额约1020万余元。后闫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10万元。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风险提示】


企业在经营中一定要意识到,著作权和商标、专业、商业秘密等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重要的经济资源,一定要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一是对自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企业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二是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创作自己的原创作品,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案例四】

拷贝商业秘密并发布,严重侵害权利人利益

——侵犯商业秘密罪


被告人沈某利用其在杭州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热成像部工作的便利,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之际,违反公司规定,规避公司信息安全监管措施,通过先将软件的的源代码拷贝至设备,再使用SD卡插入设备进行提取的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上述源代码并带至家中。后沈某为发泄从公司离职的不满情绪,使用其笔记本电脑登录境外网站并披露上述源代码。经鉴定,沈某非法获取并公开披露的上述源代码与该公司的软件源代码具有同一性,且该软件源代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审计,被害公司研发涉案源代码成本中仅员工薪酬支出即为4171万余元。后沈某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风险提示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损害权利人对自身商业秘密的可期待利益,更破坏了市场创新激励机制,可能导致创新投入减少、技术研发进度缓慢,会损害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员工辞职或跳槽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近年来屡有发生,需要引起企业重视。

检察护航


近年来,滨江区检察院立足国家级高科技创新区的区域定位,纵深推进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特色的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实体化运行“知识产权检察室”,办理了一批具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先后主办或承办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研讨会、检校司法实务论坛等活动,还出台全省首个《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查指引》,积极破题侵犯商业秘密办案难点痛点,为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提供滨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