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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企向未来丨涉企典型案例风险提示之内控篇
时间:2023-03-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言: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相关决策部署和上级检察机关相关工作要求,滨江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和“益企向未来”品牌工作,梳理了近年来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精选内部管理、外部经营等方面典型案例,配以图文解析,提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内 控 篇


【案例一】

篡改数据骗取引流款,四高管被判刑

——职务侵占罪


为骗取公司钱财,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总经理于某联合市场中心负责人韩某、平台中心负责人韦某、运营部主管徐某,篡改平台引流数据,侵占母公司向该子公司额外支付的引流推广费款项共计175万余元。案发后,四人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后于某、韩某、韦某、徐某因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二】

监守自盗必自毁

——职务侵占罪、盗窃罪


戚某某作为杭州某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团购业务组销售助理,主要负责对接客户,推广公司农特产品及充值卡等。在工作期间,戚某某利用在公司经手货款、充值卡的职务便利,违规将收取的公司货款人民币4.6万余元占为已有,同时其还虚构客户需求向公司领取了价值9.2万元充值卡,并折价出售。此外,其还趁公司同事办公室无人之际,将放置在办公室抽屉内的价值9100元的充值卡盗走,并折价出售。戚某某通过上述行为共计侵占公司财物价值13.8万余元,盗窃公司充值卡价值9100元,均用于个人网络赌博等。案发后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后戚某某因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风险提示】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典型的企业人员犯罪,制作假流水套取资金、收取货款不入账等都是常见的职务侵占手段。检察机关提示:

1、企业应完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不断严密监督制约机制。

2、加大对员工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力度,提高依法从业的意识。

3、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


【案例三】

为使产品被主播选中而行受贿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贾某某在担任某公司招商部负责人一职期间,利用其主要负责该公司主播招商选品等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陈某某、王某代理的产品被主播选中成功上品,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贾某某与陈某某、王某约定按每笔业务净利润50%比例收受回扣好处费。其中,王某共计向贾某某支付好处费28万余元,陈某共计向贾某某支付好处费6万余元。案发后,贾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34万余元,并取得公司的谅解。后贾某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王某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陈某某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风险提示】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公司内部亦是如此。公司应加强廉政机制建设,加强对公司领导、高层及具有职权的工作人员的监督监管,加强风险教育和廉政意识教育,形成不想犯、不能犯的良性生态环境;同时,应加强对广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培育,形成公正竞争的社会氛围,不能投机取巧甚至以身试法。


【检察护航】


滨江区检察院以“三服务”“亲清三访”等活动为抓手,持续密切检企联络,通过组建专门办案团队,开展提前介入、专题调研、类案分析、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涉企案件办理质量。在办理侵犯企业权益的刑事案件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充分听取被害企业意见,优化涉企案件办理模式,推动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政策落实,全力打造最优法治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