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高新企业服务
易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时间:2015-08-26  作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易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4)杭滨刑初字第367号】

  

  我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14)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滨江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我院指控:2013年3月中旬至2013年9月4日期间,被告人易某明在本区长河街道仁苑小区9幢1单元1701室利用名为“爱生活享运动”淘宝网店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商标品牌的商品,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90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易某租住的仁苑小区9幢1单元1701室查获未销售的假冒上述商标品牌的商品50件,货值人民币1500余元。经鉴定,该50件商品均系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商标品牌的产品。被告人易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易某已退出赃款且系初犯,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2台、打印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

  四、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的赃物:假冒品牌的服装50件,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