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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工作报告
时间:2022-02-12  作者:  新闻来源:办公室 【字号: |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年2月12日在杭州市滨江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夏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杭州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深化法律监督、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线,忠诚履职,砥砺奋进,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区域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一、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一)高站位担当作为,以检察自觉保障大局稳定

强化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坚持精准打击和矛盾化解相结合,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着力维护安全稳定。五年来共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3836 件5899 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72 件1533 人、起诉1628 件2501 人。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起诉83 人,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积极参与“断卡”行动,起诉606 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高发态势。依法打击黄赌毒犯罪,起诉240 人,有力净化社会环境。加强与纪委监委衔接,扎实推进反腐败斗争,起诉15 人,助力清廉滨江建设。

全力融入疫情防控。从严从快办理涉疫犯罪案件,起诉以出售额温枪、口罩为名的合同诈骗等案件4 件4 人。服务“六稳”“六保”,及时出台《关于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办理涉企案件36 件,帮助企业排困除难。充分运用“三远一网”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办案防疫两不误。积极投身一线防疫,组织党员干警参与疫情联防联控累计400 余人次。

有力开展扫黑除恶。切实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予以落实,共批捕涉黑涉恶案件11件39 人,起诉17件73 人,依法从快办理陈某某等34 人涉黑案件。坚持“破网打伞”,向纪委监委移送案件线索5 条,依法逮捕涉黑“保护伞”3 件3 人。对办案中发现的小区服务队垄断装修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推动重点行业领域治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倾力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撰写刑事犯罪年度报告、单个犯罪高发情况专报等,供区委区政府决策参考。加大少捕慎诉力度,五年来不诉率呈上升趋势,审前羁押率呈下降趋势,有效落实宽缓刑事政策,栗某某盗窃案获评全国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12309 检察服务中心入驻区矛调中心,做到“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结果回复均达100%。用好国家司法救助,为48 人发放救助金39.22 万元,出台全省首个司法救助跨省协作办法,做到“应救尽救”。

  (二)高标准实干争先,以检察品质服务创新发展

  围绕滨江“世界一流”“三个滨江”的发展定位,找准检察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以更优质的检察产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用责任筑牢金融安全防线。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惩治力度,起诉242 人,妥善办理了涉及2 万余名投资人、涉案金额约49 亿元的“泰然系”非法集资等多件特大非法集资案件。持续做好追赃挽损和被害人来访化解工作,检察环节追赃挽损1.87 亿余元。线上线下加强法治宣传,制作的普法视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微课堂”大赛活动中获奖。

用专业加强网络犯罪惩治。针对传统犯罪加速向网上蔓延态势,加大涉互联网犯罪办案、治理和研究,护航滨江互联网信息经济健康发展。针对新型犯罪精准适用法律,办理的李某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联合阿里巴巴、海康威视等企业和律所法律从业人员,成立滨江区互联网法律研究会,多次举办“互联网法治与新型权利研究”等主题论坛,参加人数累计5000 余名。因工作成效显著,被省检察院确立为“互联网法治联盟检察实践基地”。

  用创新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专门设立高新企业检察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依法严惩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犯罪,严格落实涉企案件宽缓处理刑事政策,对企业管理人员涉经营类犯罪,依法不捕23 人,不诉19 人。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室”,集中统一履行涉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高质量  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等各类案件20 件46 人。探索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会同区司法局、区工商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组建合规发展法律服务团,促进企业合规治理。

  用真心护航未成年人成长。持续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打造未检品牌。从“教育、感化、挽救”原则出发,共不起诉44人,构建“两基地三机制”帮教模式,共帮教69人,“花都护蕾”观护基地被评为浙江省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优秀基地”。以驻校检察官办公室、“两法”沉浸式普法、法律网校等多种方式开展校园普法,受众师生达50 余万人。打造现代化未检工作区,推出全省政法系统首个以网络安全为主题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联合出台全国首个《关于规范童模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加强和创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

  (三)高水平深耕主业,以检察监督彰显公平正义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在能动履职中践行初心使命。

  刑事检察取得实效。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动态化监督,实现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实体化运作。共监督立案55人,追诉漏犯19人,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对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160余件,对侦查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2份。认真推进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坚持社区矫正监督常态化,防止发生“脱管、漏管”情形。在上级院指导下稳妥推进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依法查处了楼某某徇私枉法案。

  民事检察持续做优。以精准监督为导向,共办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451 件。对“套路贷”等刑事案件中发现的民事虚假诉讼,加强和公安、法院协作,合力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积极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坚持个案办理与类案治理结合,监督办案与矛盾化解并重。办理的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等案件获评全省民事检察精品、典型案例。

  行政检察稳步推进。发挥行政检察促进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的双重功能,共办理各类行政检察案件57件。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抓手,联合区法院、司法局出台《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意见》。办理的杭州某装饰公司拖欠20名农民工工资行政复议调处案,入选全省典型案例。办理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潜某某拆迁纠纷行政检察监督案,协调街道帮助解决潜某某实际生活困难,取得良好办案效果,获省检察院领导批示肯定。

  公益诉讼不断拓展。会同区环保局、区妇联、区残联等建立公益诉讼配合协作机制,凝聚保护合力。建成并启用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有效提升公益诉讼线索发现能力和勘验取证水平。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工地扬尘整治、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共立案审查案件15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2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 件,索赔公益赔偿 金15 万余元,督促相关部门整改无障碍设施30余处,清理扬尘6 万余平方米。

  (四)高质量深化改革,以检察实践促进提质增效

  持续更新司法理念,不断提高检察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贯彻党中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有关精神,顺利完成转隶工作,有序开展内设机构改革。全面推开检察官业绩考评,以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年活动为抓手,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等制度,构建高效规范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深入落实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2560件次,自行补充侦查100余件次,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员、证人出庭10 余次,组织庭审观摩20 余次。加大抗诉力度,提起刑事抗诉13 件,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率先推行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试点,大力推进制度适用,着力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度,自制度施行以来认罪认罚适用率超过90%,量刑建议采纳率超过95%,一审服判率超过95%,均居全市前列。

  积极推进检察数字化改革。推进全省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应用,实现单轨制线上协同办案,主动申领省检察院数字应用场景任务和政法一体化办案应用多跨子场景任务。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类案监督,助力办案质量和效率双提升。大力推广移动检务平台运用,依托“浙江检察”APP,为律师及当事人提供“掌上一站式”服务。

  (五)高要求强基固本,以检察铁军确保依法履职

  坚持从严治检,以检察专业化、职业化为重点,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抓党建筑牢政治忠诚。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省委五个配套规定,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等,擦亮干警忠诚底色。落实市检察院巡察整改意见,查找短板,举一反三,巩固巡察整改成效。

  抓作风促进清正廉洁。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力配合区人大开展检察官履职评议、区委政法委开展政治督察和纪律作风督查巡查,扎实做好整改“后半篇文章”。严格“三个规定”,积极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大力整治顽瘴痼疾,推动检察队伍自我革新。

  抓业务提升综合素能。以实战为导向,打造“诉业有专攻”岗位练兵品牌,持续强化业务素能培训,着力打造以检察官为核心的专业化办案团队。五年来,队伍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共有46个集体和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24 件案件被评为市级以上精品、典型案例,35 篇调研文章发表或获奖。

  抓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沟通,以检察开放日、座谈交流等形式,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实效性。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答复满意率100%。组织检察公开听证15 件,公开法律文书2213 份,在新华社客户端、《检察日报》等省级以上媒体发表宣传稿件150 余篇,连续五年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宣传先进单位”。

  各位代表,过去的五年,我们经历了“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的职能转型,转型后的滨江检察,服务大局更加主动,队伍素质持续提升,各项工作稳步向前。我们深知,这离不开区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热忱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我谨代表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和困难:一是对标滨江城市发展新战略,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举措和区委要求还有差距;二是对标社会治理新要求,法律监督成效和群众期待还有差距;三是对标数字化改革新任务,数字检察工作和区域定位还有差距;四是对标人才队伍建设新情况,检察队伍素能和办案需求还有差距。对于上述情况,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积极加以改进、解决。

  二、今后五年工作思路及2022 年主要任务

  未来五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区第六次党代会为滨江未来发展绘就了宏伟蓝图,检察机关应当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展现新气象新作为。未来五年,区检察院的总体思路是: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融入检察履职,坚持能动司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不断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充分协调发展,努力为加快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实践样板,高水平建设“天堂硅谷”、打造“硅谷天堂”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忠诚履职更加自觉。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着力提高检察履职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重大意义,全面落实意见精神,主动增强新时代履行检察职能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是坚持服务大局,担当作为更加精准。聚焦“十四五规划”,谋划和落实各项服务保障举措。坚决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定职责,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抓住机遇,融入“亚运靓城”整体部署,实现检察品质跃升。主动作为,

  深化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融合办案新模式,加快推进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工作,助力打造“热带雨林”式的创新创业生态。

  三是坚持人民至上,法律监督更加给力。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聚焦安全、生态、食品等重点领域能动司法,切实保障民生福祉。深化少捕慎诉司法理念,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办案质效,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监督新领域。优化办案方式方法,注重办案的综合效果,努力实现“四大检察”协同发展。

  四是坚持创新引领,品牌创建更加出彩。以数字化改革为抓手,激发数字检察内生动力,在数据共享、数字办案、场景应用上奋力开拓,依托省检察院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深化应用创新,实现整体智治,提升法律监督效能。用好青少年法治教育互动体验馆等载体,推动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做精做优特色品牌,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五是坚持从严治检,队伍建设更加过硬。巩固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更加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奋进力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进一步完善司法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通过检校共建、实战实训等方式,加强信息网络、知识产权等领域专业化人才培养。注重工作实绩导向,不断激发干警干事创业、争先创优的动力,增强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

  各位代表!肩负使命绘蓝图,满怀豪情向未来!我们将紧紧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牢记初心使命,坚持不懈奋斗,努力交出新时代检察工作优异答卷,为我区高水平建设“天堂硅谷”、打造“硅谷天堂”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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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数据图表

 

 附件2

  名词解释

  1.“四大检察”:指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又可细分为普通犯罪检察、重大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十大业务”。

  2.“三远一网”:指远程提审、远程庭审、远程送达和检察工作网。通过即时通讯、电子印章等技术,打破空间限制,节约司法资源。

  3.审前羁押率:指审结提起公诉人数中,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人数占同期提起公诉人数的百分比,具体计算方式为提起公诉人数中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人数除以同期提起公诉人数。审前羁押率下降可以反映“宽严相济”和“少捕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效果。

  4.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利于打破“一捕了之”的实践困局,防止超期羁押和不正当关押。

  5.“泰然系”非法集资:2014 年3 月,潘某某成立上海泰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泰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先后成立或实控浙江泰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小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蜂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蜂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泰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薪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律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陕西苏普莱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多家“泰然系”公司。2014 年8 月至2019 年11 月期间,潘某某等人通过浙江小泰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泰和网”(后更名为“泰然金融”)、“泰薪网”、西安律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运营的“律信智投”3 家网络平台,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承诺还本付息以非法吸收资金。

  6.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指各类依法设立,具备法人资格,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在涉嫌经济犯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如自愿认罪认罚,承诺开展刑事合规建设与接受考察的,由考察机构对企业开展一定期限的刑事合规考察,经考察合格的,检察机关视情予以不起诉或在起诉后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建议行政机关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利于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实现最佳司法办案效果,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7.两基地三机制:两基地是指“花都护蕾”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和“电魂”未成年人网络观护基地,三机制是指心理咨询机制、亲职教育机制和社工帮教机制。通过上述机制,可以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实习等场所,定制个性化帮教方案,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8.“两法”沉浸式普法:两法是指《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沉浸式普法是指制作普法剧本,让参加活动的青少年根据剧情作出选择,从而决定剧本走向,是一种更直观、更互动、更具启发性的普法活动形式。

  9.“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  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10.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指在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包括诉前、诉中和执行中的调解。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通过过程参与、动态监督,有利于增强调解(和解)活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1.刑事诉讼制度改革:2016 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签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要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制度。

  1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一般应当签署具结书,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该制度重视发挥检察办案环节的作用,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减少社会对立、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具有重要意义。

  13.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是浙江政法数字化改革的实践起点,主要通过跨部门的数据交换、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流程再造,打破信息壁垒,形成跨政法各单位、跨执法办案各套业务系统案件全生命周期的流转和监管体系。截至目前,已集成政法各单位的12 套业务系统,上线299 个协同流程,99%的刑事案件通过该应用办理。

  14.“三个规定”:2015 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

  称为“三个规定”。

  15.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指政法系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部署开展的队伍教育整顿活动。通过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四项任务”,抓好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环节”,使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进一步强化、政治生态进一步优化、纪律作风进一步严明、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2020 年7 月,中央政法委牵头部署开始试点,2021 年起自下而上逐级铺开,2022 年完成。

  

附件3

  典型案例

  1.陈某某等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7 年2 月初,陈某某纠集来某某、时某某等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以赌场为据点,逐步建立起黑社会性质组织。至2018年2月底,该犯罪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非法利益,组织成员单独或结伙他人,先后在滨江区浦沿街道等地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使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欺压群众,造成一人轻微伤,一人自杀身亡,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侵害,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8年11月26日,区检察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对陈某某等人提起公诉。12 月28 日,该案一审判决,首犯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25 万元。其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被判处四年九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被剥夺政治权利。

  2.栗某某盗窃案(2019 年度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法工作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2018年3月至8月期间,栗某某在杭州某策划有限公司内上班时,趁人不备以短信验证码修改密码的方式,从公司放在前台用于财务收支的手机内,分数十次将公司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转账到自己支付宝账户里,盗窃金额为188417 元。2018年9月28日,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批准逮捕,同年12月14日被提起公诉。2019年1月24日,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且无前科劣迹,其家属已赔偿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归案后其一直如实供述能认罪认 罚,又系在校休学大学生,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被采纳。2019 年1 月30 日,栗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2月,栗某某休学期满后得以重返校园。

  3.李某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九批全国指导案例):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工作单位及自己家中,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聊天软件联系需要修改中差评的某购物网站卖家,并从被告人黄某某等处购买发表中差评的该购物网站买家信息300 余条。李某某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该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的中差评347个,获利9万余元。2014年3月24日,区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2015 年1 月12 日,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案系浙江省首例“职业删评师”案例,某购物网站因此完善用户重置密码的方式,避免用户因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账号被冒用的风险。

  4.魏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2018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精品案件):2015年4月,魏某某利用在杭州某通信公司研发部工作的便利,违规使用手机、无线路由器等设备,侵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其中存储的源代码拷贝至家中。同年6月,在网上发帖兜售该套源代码。8月,任某某与魏某某联系沟通后,在明知该源代码系魏某某从被害公司非法获取的情况下,联合姜某某、雷某某共同出资75万元购买该软件源代码用于软件开发。2015年11月,被害公司发现上述事实后案发,经对上述源代码评估,价值9.97亿元。2016年11月23日,区检察院以魏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任某某、姜某某、雷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5月11日,获一审判决支持,魏某某等4 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 年至5 年6 个月、并处罚金20 万元至150 万元不等刑罚。该案系知识产权领域案件,涉及知名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电子证据取证等新类型问题,案值特别巨大,罪名定性争议较大。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准确定性,庭审中申请多名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积极指控。还积极听取涉案企业意见,延伸法律服务,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5.林某某职务侵占案(2019 年度全省刑事检察服务民营经济专题优秀案件):2017 年8 月,林某某利用其担任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湾基地保卫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将其女婿、朋友等三人安排入职“吃空饷”。该三人自2017 年8 月办理入职手续至2018 年2 月离职七个月内,未实际参与公司工作。林某某授意内勤将三人考勤制作为满勤,公司依据考勤情况向三人发放工资共计103806.84 元。2019 年7 月24 日,区检察院以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9 月9 日,获一审判决支持,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区检察院对企业“蛀虫”依法批捕、起诉,积极回应了民用企业的呼声,还以召开案件剖析会、组织旁听庭审、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促进清廉高效的经营环境和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建设。

  6.闫某某侵犯著作权案(2020 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件):2018 年上半年起,闫某某未经某网络有限公司授权,雇佣人员开发《大话西游》手游私服,并于同年11 月起开始收费运营。截止案发,累计非法经营额1020 万余元。2019 年11 月7 日,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闫某某提起公诉。2019 年11 月25 日,闫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0 万元。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通过诉前会议加强释法说理,促使闫某某认罪认罚,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7.童模保护机制(最高检“推动加强和创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2019 年4 月,“童模妞妞被踹视频”在网上流传,童模群体权益保护问题迅速引发社会关注。“妞妞事件”后,区检察院在省、市两级院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涉众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监督,多次对辖区内“童模

  妞妞被踹”事发拍摄基地进行走访调查,听取各方意见,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青团滨江区委会商研判,并于2019 年5月会签《关于规范童模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该《意见》明确童模活动范围,童模行业从业人员及监护人的责任等。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干预。必要时,检察机关可通过公益诉讼等形式对童模进行司法保护。本机制获得了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的转发评论和赞誉认可,新媒体应用案例“新媒体联动助力童模穿上法律保护装”被评为“全国检察应用案例二十强”。

  8.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调处案(2020 年度全省民事检察调处典型案例):2017 年8 月,杭州某科技公司因与安徽某科技公司货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对担保人陈某某名下不动产进行财产保全。庭审中,安徽某科技公司与陈某某均未出庭。2018 年9 月,法院判决陈某某对安徽某科技公司的100 万余元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生效后,陈某某向杭州中院申请再审被驳回。2019 年4 月,杭州某科技公司申请执行,陈某某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2019 年9 月,陈某某以其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函》中的“陈XX”字样签名系伪造为由向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区检察院受理后,在鉴定查明相关签名捺印非陈某某本人所留的基础上,于2020 年4 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据此组织双方达成和解,有力化解矛盾,相关做法被《检察日报》报道。

  9.杭州某装饰公司拖欠20 名农民工工资行政复议调处案(2020 年度全省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2019 年10 月24 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对农民工卢某某、王某某等20人反映的杭州某装饰公司及郑某某存在未依法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立  案调查。2019 年11 月,因杭州某装饰公司未履行区人社局做出的要求支付20 名农民工工资10 万余元的指令,区人社局又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公司履行工资款及赔偿金共151333.5 元。2020 年3 月12 日,杭州某装饰公司向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同年5 月21 日,区司法局邀请区检察院介入监督调解。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调查发现,杭州某装饰公司与郑某某的工程款支付纠纷系双方民事纠纷,杭州某装饰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区人社局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支持。但因本案存在部分农民工工资款与材料款确实存在混同的特殊情况,建议区司法局召集区人社局、杭州某装饰公司、郑某某共同开展调解。经调解,杭州某装饰公司同意先行支付农民工全部工资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区人社局也撤销了对拖欠工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处罚决定。

  10.潜某某拆迁纠纷行政检察监督案(2021年度杭州市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潜某某向李某某等人租赁位于杭州某区铁路老宿舍房屋,后又在该宿舍西侧建造房屋经营旅馆。2017 年7 月,某区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对旅馆所在建筑进行拆除。潜某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街道办拆除潜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2018 年7 月,潜某某向该街道办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街道办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同年10月,潜某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审理后酌情判令该街道办赔偿潜某某损失20 万元。潜某某、该街道办均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潜某某向省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潜某某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但考虑潜某某系残疾人生活困难等因素,将本案交区检察院办理,并向省检察院汇报,本案被确定为省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经杭州市、滨江区两级院联合召开案件调处工作圆桌会和各方共同努力协调,潜某某入职某锁具公司,其收入来源和社保缴纳的问题均得到解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