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禁毒宣传月丨为了蹭吸“跑腿”代购毒品,构成犯罪吗?
时间:2024-06-19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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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带人去取资料
一趟报酬甚至高达3000元
而所谓的“资料”及对接人
却一次都没见过......
近期,经滨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滨江区法院对一起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诈骗罪、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对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
2022年12月,从事能源回收的周某和以前一起吸毒的章某、孔某小聚,聊起过往,生出一些吸毒的心思来。很快,孔某弄来了买毒品的人的联系方式,让周某去外省取毒品。
“当时以为帮忙去外地拿毒品不犯法,我就没有拒绝。”周某收到钱后,想着一个人开车太累,便打着去外地拿公司资料的幌子,喊来失业的徐某帮忙开车。2022年12月24日,孔某事先沟通好毒品交易事项后,周某、徐某连夜前往省外购买毒品。隔天凌晨回到杭州,周某将带来的毒品给到孔某,两人在车上吸掉了一部分买来的毒品。
有了代购毒品的“成功”经历,吸毒团伙的人随后多次委托周某跑腿去购买毒品,周某接到订单后,自行或安排他人前往外地采买、运毒回杭。
“我觉得自己无罪,我就是开个车。”傅某、任某也在其中充当了好几次的“司机”,但问及是否知晓取的是毒品时,两人只说是周某让其帮忙开车去外省取材料,并一口咬定不知道取的是毒品。可两人从未见过所说的资料,也没见过给“资料”的对接人,甚至听到过周某与“上家”讨论不同地点毒品价格的语音。事实上,傅某、任某都是经常吸食的“老手”,从省外开车回来后,两人还去过集合地点一起现场吸食毒品。
禁毒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该吸贩毒团伙,一条“贩毒”链条逐渐浮出水面。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通过仔细审查对比在案证据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推动抓捕贩毒上线。
经审查,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章某、周某等人多次组织傅某、任某、徐某等人,先后前往省外向汪某、柯某等人购买毒品。经统计,该团伙共运输毒品6次,总金额达13万余元。
2023年12月29日,滨江区检察院依法对周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但未从中牟利的,按照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为他人代购毒品,不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未从中牟利,但代购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因行为类型不同一般分两种情况,代购者因购买、存储毒品被查获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因运输毒品被查获的,一般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章某、周某、傅某、任某作为吸毒者、代购者在共同明知的情况下,从杭州到省外多地长距离往返开车购买毒品,而后多次聚众“请客式”吸毒,毒品数量远超合理自吸的范围,因此对于多次运输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