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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鹰:新型检律关系要念好“三字经”
时间:2021-0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月18日上午,杭州市检察院召开征求律师意见座谈会。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海鹰,市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沈建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徐前,市司法局党委委员、二级巡视员、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王正航,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沈田丰,6名律师界代表委员,市律协秘书长,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会上,沈建光常务副检察长围绕坚持以大局为中心、展现省会城市的检察担当,坚持以办案为基础、推进高水平法治杭州建设,坚持以创新为动力、培育杭州检察特色品牌,坚持以队伍为根本、全面打造一流杭检铁军等四方面,向与会人员通报了全市检察工作情况。

  与会代表委员在对杭州检察工作予以积极评价的同时,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何黎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杭州市政协常委):一是打造技术调查官队伍,解决公益诉讼调查难的问题;二是加强公益诉讼鉴定员队伍管理,打通异地交叉司法鉴定渠道;三是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明确制度适用条件,加强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

  冯宇钦(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市人大代表):一是加大对不捕不起诉的适用力度,降低在实际办案中的审前羁押率;二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健全检律沟通衔接机制;三是邀请律师群体共同参与检察官培训,打造法治共同体。

  熊辉伦(杭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江干区政协委员):一是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司法质效;二是邀请律师等使用人参与浙江检察APP设计的深化完善,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周建平(杭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杭州市政协委员):一是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加强对执行案件的监督,促进法院进一步提升执行质效;二是加强检律互动常态化机制,构建亲清检律生态。

  蒋怡(杭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下城区政协委员):一是进一步完善浙江检察APP功能,建立灵活的委托审查程序;二是进一步落实诉讼代理阅卷制度,出台相关落实细则;三是进一步宣传检察职能,扩大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工作的影响。

  桑健(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主任、西湖区政协委员):一是完善浙江检察APP系统,特别是审查批捕环节的功能;二是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作用,有效监督民商事诉讼活动;三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健全检律协商程序,全面听取律师意见与建议;四是进一步推广“非羁码”工作,明确适用条件与相关标准。

  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沈田丰认为,杭州检察工作卓有成效,通过参观与工作情况通报,对检察工作有了更加丰富、直观的理解与认同。同时,希望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民法典实施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人格权保护等方面加强检律密切协作;在保障律师会见权等方面完善检律关系;在检律互动交流等方面有更多探索,着力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徐前认为杭州检察工作展现了“头雁风采”,并就积极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进一步深化共识。树立职业共同体、相互尊重、相互监督的理念,依法依规构建亲清检律关系。二是进一步创新互动机制。贯彻落实好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丰富互动的内容,创新协作的载体,促进在党建、同堂培训、队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三是进一步落实互动举措,实现培训互动常态化、权利保障制度化、舆论引导同步化,促进检律关系更加良性互动。

 

  陈海鹰检察长最后强调,听取律师界代表委员的意见,是杭州检察机关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推进阳光检察、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要常态化、规范化进行,做到持之以恒。构建新时代检律关系,要念好“三字经”:

  于承认检律关系是一对对抗性矛盾。我们在强调职业共同体、好朋友的同时,更要看到检律关系是一对对抗性矛盾。这既来自于法治实践,也源于制度设计需要,更是世界各国的惯例。无论是检察制度还是律师制度,都有一段曲折的发展史。当下,律师是令人向往与具有挑战的职业,它的定位与检察官不同,只有积极对抗,才能发现问题,接近事实本身,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所以,对抗是关键,这不是坏事。我们要善于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杜绝冤假错案,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

  于理解检律关系是维护国家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坚持”,对打造新时代背景下的检律关系有着重要意义,是我们需要坚持的理论基础。检律两家在政治性、业务性、系统性、目标性上是一致的,检察官与律师有着共同的教育背景、法治职业修养及工作抓手、工作平台,容易达到理想的法治目标,维护并实现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检律良性互动。显然,这需要检律共同努力。

  于夯实自身的业务功底,推进检律关系良性循环发展。要对标“重要窗口”头雁风采要求,不断学习、加强实践,提高检察官的业务水平。目前,从个案实践看,我们对法律问题的把握总体还好,但对社会效果的把握欠缺;案件质量上暴露出来的短板也较多,在“案件-比”、捕后轻刑及抗诉成功率上较为落后。从队伍实际看,青黄不接,缺少侦查、民商领域专业人才;一些新上任的员额检察官缺少经验,案件把关能力差,加上取消了三级审批制,案件风险加大。从推进新时代“重要窗口”建设的要求衡量,我们必须在自身建设上高瞻远瞩,先人一步,才能为促进法治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