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滨滨说法
滨滨说法
滨检普法说丨考试公平不容“枪手”践踏
时间:2025-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考试公平不容“枪手”践踏

一场场考试

不仅是对考生学习成果的检验

更是一场诚信品格的考验

滨江区检察院为考生和家长们

送上一份“检察官提醒”

护航考生“逐梦路”

每到考试季,总会听到一些令人痛心的案件——有些考生和家长因为一时糊涂,试图通过“特殊渠道”获取帮助,最终不仅浪费了考试机会,还可能触犯法律。“我只是想帮个小忙,没想到这么严重”。近日,滨江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的案件。

“我知道这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但是没想到后果有这么严重。”小陈是杭州某教育咨询机构的一名老师,为提高报名率和考试通过率,许诺报考人员可以为他们安排人员替考。小张、小王二人均为在职人员,为提升学历,报名了小陈所在机构的培训班。成人高考、省自学考试的脚步日渐临近,面对繁忙的工作,外地赴考需要花费时间、精力、金钱,加上备考不充分,两人感到压力剧增。此时小陈提出,可以为两人安排替考,即使被发现最多也就是成绩作废,这让两人心生侥幸,于是将自己身份信息和考场信息发送给小陈。小陈便通过机构学生联系到了在校大学生小许,并安排小许当“枪手”。“我纯属是贪图小便宜想赚生活费。”小许出于对中间人的信任,加之想要赚钱补贴家用,欣然答应。

在小陈的介绍、安排下,2024年10月19日,小许代替小张参与了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专升本)的英语科目考试,事后收到300元好处费。2024年10月26日,小许又代替小王参加浙江省自学考试的市场营销学科目考试,因为长相和后台考生提交的照片差异巨大,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并报警处理。

滨江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小陈组织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小张、小王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小许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三人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三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均自愿认罪认罚,滨江区检察院依法对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同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建议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经滨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17日,滨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小陈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公平是考试选拔的生命线,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的行为严重妨碍公平竞争、损害社会诚信。检察机关将持续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考试秩序,也希望广大考生恪守诚信准则,自觉抵制考试作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