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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看“典”丨依规养宠,“宠”爱有方
时间:2024-03-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进一步营造学法守法用法氛围,加强民法典普法宣传,滨江区检察院开设“本周看‘典’”栏目,了解身边的法律小知识。


近年来,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在为人们消除孤独、排解压力等方面有着积极影响,但日常生活中宠物伤人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又该如何正确养宠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案例一


潘某骑电动车行驶过程中,被突然冲出的一条金毛犬追赶,潘某受惊吓摔倒致胳膊骨折,至医院处理伤情付出医药费。经查,该金毛犬系胡某饲养,胡某主张自家的金毛从未出现过咬人的情形,追逐电动车只是和想潘某玩耍,狗并未咬潘某,潘某摔倒受伤原因是其车技较差,故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动物致害之所以成为一类特殊侵权类型,主要是因为动物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不仅仅表现为咬伤、抓伤等通常情形,还有因饲养动物导致被侵权人受到惊吓、恐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诱发其他损害,也应被包括在侵权责任法所称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围之内。本案中,金毛犬虽未与潘某直接接触,但潘某由于受到金毛犬的惊吓而倒地受伤,潘某受伤与金毛犬突然冲出追逐电动车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胡某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犬链,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且不能证明损害结果系潘某故意造成,胡某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二


高某到龙某处谈生意,走进院中发现龙某饲养了一条烈犬,龙某告知栓狗的绳子并不牢固,让高某不要靠近。高某出于好奇还是走近端详并逗狗。该犬突然跳起挣断狗绳扑向高某,龙某极力阻拦,高某的大腿还是被严重咬伤。高某到医院处理伤口、接种疫苗,付出医疗费,并因此误工6个月。龙某认为自己已经告知高某该犬存在危险不要靠近,是高某挑衅该犬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且龙某已经尽全力保护高某,不应负赔偿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猎犬品种在本市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该犬将高某咬伤,即便高某存在逗犬的过错,也不能减轻龙某的赔偿责任,龙某应当赔偿承高某医疗费用、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案例三


4周岁的兰兰随其父母到某动物园游玩,在灵长类动物展区观赏时,兰兰穿过笼舍外设置的防护栏给猴子喂食,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事发时,该动物园无工作人员在场,因情况紧急,兰兰父母只得先行带孩子至医院医治并支付医疗费。经查:案涉笼舍是铁制网状,在笼舍2米处悬挂“禁止跨越栏杆”“禁止敲打”“禁止嬉弄”等图文并茂的警示牌,距笼舍外1.50米处建有高1.12米的金属防护栏,金属防护栏栏杆间距15厘米左右。经现场试验,兰兰及10周岁以下(偏瘦小)儿童可以通过栏杆间隙钻入。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在笼舍等处悬挂了“禁止跨越栏杆”等图文并茂的警示牌,尽到了告知提醒义务。动物园作为专门饲养管理动物的机构,较一般动物饲养人有着更高的注意和管理义务。金属隔离护栏除警示的作用外,也应起到一定的隔离作用,而护栏之间15厘米的间距,存在着不能杜绝幼童钻入的可能性。此外,本案事发时该动物园无工作人员在场,事发后又缺乏有效的紧急联系方式供需要帮助的游客与园方取得联络,致使谢某一方不能及时进行手指被咬伤后的紧急善后处理,只能自行前往医院救治,基于以上原因,该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兰兰作为4岁儿童,正是活泼好动而又缺乏危险意识的时期,监护人应严格监管防止发生意外,然而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却未谨慎看护,任由其自行穿越防护栏喂猴,导致伤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与动物园依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责任。



检察官提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饲养动物、与动物一起生活逐渐成为常态。《民法典》在饲养动物方面凸显了责任导向,进一步督促饲养人和管理人注重自身责任。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依法、文明饲养管理动物,携带动物外出时遵守相关管理规范,防止和避免他人受到损害,做一名合格的“铲屎官”,同时,其他人在外也不应随意逗弄动物,共同防范动物致损事件的发生。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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