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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检普法说丨驾驶员侵占油卡14年,终获刑!
时间:2023-11-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入职浙江某公司快2年的陆某,与招聘他入职的周某一拍即可,共同当起了“偷油耗子”,开设副卡套现公司油款,14年期间陆续侵占44万余元。11月9日,经滨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陆某、周某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多”出的油卡

周某和陆某是同一家公司的驾驶员,在公司负责开车、管理油卡等。2008年1月公司有一辆车报废了,车辆的加油卡遗留了下来,为了“搞点钱来花” ,两人想着“公司这么多张油卡,拿一张卖给别人,应该没人知道”,便把油卡里剩余的钱卖了出去,各自分得1000多元。

一回生二回熟,周某和陆某利用起公司油卡申报和实际充值之间信息不对等的漏洞,私自新办数张公司加油卡,向公司虚假申报《车辆加油卡充值金额分配表》,把公司给的加油钱克扣一部分金额掺入到非公司现有车辆的加油卡中,再以公司补贴、朋友赠送油卡等正当途径做幌子,打10%至20%的折扣卖给大巴车司机、亲戚、朋友等。

“做表格老是要去公司前台敲公章的,我心里也是害怕的。”周某回忆道,但公司没有发现,便愈发大胆开始频繁作案,每个月都能至少牟利三千元。从2008年1月第一次作案开始直到两人陆续离职,以此从中牟利已经长达14年之久,侵占款项高达44万余元。

时隔14年终案发

申报油卡,需由管理油卡的员工对当月需要充值的车辆、卡号和金额制表上报,经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再由财务经理审批、打款。层层审批,为何时隔14年才案发呢?

原来周某和陆某制作不同的加油卡的分配表,以公司名义私自办理油卡及充值事项,且一直未把结账单上交。公司人事部经理称,二人都是公司的老员工,工作认真,出于信任才未对报表进行严格审批,却没想到他们会做这种违法犯罪的事情。

检察官提醒

贪心不足,会惹来牢狱之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

企业应加强管理和监控机制,建立明晰的规章制度和奖惩机制,定期对员工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常查公司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