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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看“典”(四)丨什么是遗产管理人制度?
时间:2023-04-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进一步营造学法守法用法氛围,加强民法典普法宣传,滨江区检察院开设“本周看‘典’”栏目,了解身边的法律小知识。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聊聊遗产管理的“那些事”。




案件小剧场



张三购买了李四的房屋并在支付全款后装修入住,因限购问题张三暂时无法过户,双方约定等张三符合过户条件时李四需无条件协助他完成手续,谁料房子还未过户,李四离世且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房子就这样成了无主遗产,过户手续也没有人可以配合办理,这时候张三该怎么办?


法条速递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在现实生活中,通常在继承开始后并不会马上对遗产进行分割,这是因为存在着遗产继承人不确定、需要等待受遗赠人作出放弃或者接受的表示,或者遗产无人继承的可能性,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可能负有债务,需要以遗产偿还。所以,在遗产分割之前,要经过遗产清算、通知公告、申报权利、清偿债务等一系列继承活动, 最终才会进行遗产分割。从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的这段时间,遗产往往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此时就需要有专门主体秉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对遗产进行管理,达到保护遗产安全和完整、保障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因此遗产管理人首先应当由被继承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担任。若未指定,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若继承人未及时推选,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嘱执行人。而实务中常会出现遗嘱执行人不愿意担任该职务,或者继承人对遗嘱执行人管理全部遗产有异议,或者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推选遗产管理人,又或者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此时遗产的管理和处置便陷入窘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因此,面对前述情形,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根据本条第四项之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之一便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现代继承法倡导同时保护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遗产管理人制度设立的宗旨就是科学管理遗产,既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又注重维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个人合法财产”应包括债权,即被继承人的债权应当纳人遗产范围,所以,为了维护继承人的利益,遗产管理人应当对被继承人的债权进行处理。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即在遗产分割前,需要先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所以,为了维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遗产管理人也应当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处理。

因此,虽然本案中李四没有继承人也未留有遗嘱,张三作为涉案房屋的利害关系人,面对无法完成房屋过户登记的困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李四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管理人的协助下完成房屋过户登记。


来源:第二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