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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检知产力 | 剽窃or改编?著作权来评判
时间:2022-05-24  作者:  新闻来源:第一检察部 【字号: | |

  导语

  创新是生产力,知识产权是软实力。为积极服务高水平建设“天堂硅谷”,打造“硅谷天堂”,打响“创新滨江”品牌,滨江检察成立“知识产权办公室”,全力强化知识产权的“严保护、快保护、大保护、同保护”,并推出“滨检知产力”专栏,传播知识产权保护“好声音”。

  专栏第四期,我们一起来区分著作权法上对“剽窃”与“合理改编”的界限认定。

  

    5月21日,由刘德华代言“说小满”的奥迪广告视频引爆了朋友圈和抖音短视频平台,获得一致好评。题为《人生小满》的视频通过清新脱俗的环境演绎,搭配刘德华的娓娓道来,将“小满”这个节气解释得清晰明白,升华出“不自满,知不足”的人生态度。

  然而,5月22日,“奥迪小满广告抄袭”冲上微博热搜榜。一位拥有300多万粉丝的博主“北大满哥”发视频澄清称,该商业广告文案完全抄袭其一年前为“小满”录制的视频。经比对,这段文案与“北大满哥”的原话几乎一模一样。该广告因涉嫌著作权侵权,被奥迪公司全网下架。   

 

 

  文学创作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注重原创的今天,抄袭原创的作品无疑是侵权行为,但在原创基础上的“合理改编”则是允许的,不会构成侵权  

 

  本期滨滨将带大家来区分著作权法上对“剽窃”与“合理改编”的界限认定。

  Q1 什么是“剽窃”?

  著作权侵权意义上的剽窃仅指对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剽窃,不包括对公众知晓的思想剽窃。如作家都梁在创作完成《亮剑》后,不能阻止他人创作关于“抗战期间我军指挥员智勇双全,逢敌必亮剑”为主要情节的小说或剧本,因为这个概括的情节属于公众知晓的思想,因此不属于著作权侵权意义上剽窃的对象。

  同时照搬公众知晓的常识也不构成剽窃。如涉嫌侵权广告中关于节气的知识,“小满是指麦穗开始变得饱满”等描述,属于公知常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涉嫌侵权的广告视频中,从小满的铺垫到不追求十全十美的人生的文字表达,属于“北大满哥”对小满认识独创性的表达。

  Q2 什么是“合理改编”?

  “合理改编”指的是改编者经过原作者授权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加入了改编者的独创性表达,形成新的作品的行为,“合理改编”受著作权法保护。如《变形金刚》系列电影是在得到了原著作权人孩之宝公司的授权后,再将原版的动画片改编而成,属于合理改编,不构成侵权。

  Q3 两者的界限?

  认定“剽窃”与“合理改编”的界限首先要进行“量”上的对比。过量地摘抄、引用其实构成非法复制属于“剽窃”;而在创作新作品时适量引用、摘抄他人作品的片段,这种复制是为了创作新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为法律所许可。

  其次,对质的考察。我们不能仅因行为人复制的表达只占原作品的比重很小就断然否定成立剽窃的可能性。需要判断是否是原作品表达的精华所在,对整个作品是否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判断奥迪小满广告侵权与否,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判断小满背后深层次的论述是否属于原作品表达的精华,是否在整个作品中起到关键的作用。

  最后,还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使用目的。如果剽窃者大量复制他人作品的目的在于排斥自己的创造性劳动,通过窃取他人成果为自己谋取名誉、金钱、职位等利益。在这样的目的驱使下,不能视为合理改编。

  以上关于

  “剽窃”与“合理改编”的界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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