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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检普法说 | 判了!滨江区首例高空抛物罪一审宣判
时间:2021-08-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8月2日,由滨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邵某某高空抛物案,在滨江区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邵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是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滨江区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18日上午,家住滨江区某小区21楼的邵某某,因不满施工,从21楼通道北面窗户向正在21楼外墙面施工的工人李某某投掷一张木凳,欲吓阻李某某。木凳撞到窗户角后掉落至一楼地面绿化带,在此处施工的工人张某甲、张某乙躲避及时,所幸未被掉落的木凳砸到。随后,邵某某又欲向李某某投掷一把扫帚时,被其家属劝阻,争抢期间扫帚从21楼通道背面窗户处掉落至一楼地面绿化带,未砸到楼下施工人员。

  7月19日,滨江区检察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邵某某依法提起公诉。8月2日,滨江区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二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否多次实施、抛出物品的高度及物品性质、是否造成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

  滨江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邵某某从21楼往下抛掷木凳,结合其抛物的时间段、高度、抛掷物品的重量、掉落的公共区域位置、不特定人员出现的可能性、抛物楼幢位于小区主干道旁等情节,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就像隐藏在头顶的炸弹,即使从高空丢下的小物件,也极有可能酿成大祸端,危害极大,防不胜防,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身处高处时,切不可图省事或一时激愤随手乱扔,一起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让这种“飞来横祸”少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