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8日晚上,刘某因非机动车道上行人拥挤,行驶不顺畅,便转而骑到了机动车道上,以每小时30公里的时速穿梭在机动车道上。
在途经人行道时,因车速过快,刘某未能及时刹车控制车速,撞倒了正在过人行横道的一位老人。老人被郭某撞倒后,当场昏迷。经五个月医治,仍不幸离世。经鉴定,老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胸部严重多发损伤,继发感染等病灶,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这起交通事故因刘某违反交通规则,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并在经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让行,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检察官说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明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有发生危险的可能,但仍存在侥幸心理,没有引起重视,最终致老人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近日,刘某已因触犯交通肇事罪被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里的过失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不论交通工具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只要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