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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要重视,没有损害结果也可能被判刑!
时间:2020-05-28  作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杭州女子40楼怒扔菜刀”“6月大女婴被楼上掉落的洗发水砸中”等高空抛物事件引起公众的热议,有些网友调侃道——连走路这最安全的出行方式都不安全了,不仅要目及左右,还要担心脚下,现在居然还要提防祸从天降!

  那么什么是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呢?高空抛物是指行为人将物品从高空向下抛掷的行为,主观上是一种故意;而高空坠物是指行为人出于过失,致使物品脱离其控制而从高空坠落的行为。

  “整幢楼这么多住户,应该没人发现是我家扔下去的吧?”“反正东西掉下去又没砸着人,我应该也不要负责任吧?”如果屏幕前的你也有这样的侥幸心理,滨滨可得提醒你,千万要杜绝这样的想法!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后果,已经没有你想象地那么简单了!

  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也再次提及“高空抛物”相关议题。一些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因找不到肇事者,最后由物业公司和全楼业主共同赔偿,让无辜的人成为“冤大头”,真正的肇事者却混杂其中的事件引发众多争议。民法典是本次两会法律话题中当之无愧的“话题王”,而“高空抛物”也成为民法典的亮点之一,“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的呼声愈发高涨。现如今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最高刑期可达死刑!

  近日,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发生,最高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针对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性质以及相应刑事责任作出以下规定。

  01、故意高空抛物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02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03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是不是有些朋友还有些云里雾里

  滨滨这就举些真实案例来给大家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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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济南的赵某因犯懒不愿下楼扔垃圾,先后伺机将6个空酒瓶、塑料桶等物品从房间窗户抛出,物品分别坠落到人群密度较大的小区休闲广场及人行通道,其中有些坠落地十分靠近其他住户家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虽未导致严重后果,但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及公共财产安全,其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危害持放任的态度。最终法院判决赵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二:江苏省连云港市的丁某在暂住处的楼顶收取衣服时,因感到家中生活压力过大而产生了不良情绪,便拿起身旁的两块建筑用红砖朝东侧方向扔下,红砖击中了正在行走的范某的头部,导致范某重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暂居于此的丁某应当知晓楼下是公共场所及交通要道,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并且就犯罪现场的特定性和犯罪行为的危险性而言,足以认定丁某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法益,虽造成本案被害人伤亡结果,但在客观上存在造成更为严重损害后果的可能性。最终法院判决丁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案例三:安徽省蚌埠市的刘某饮酒后回家,从小区单元楼7楼平台处将放在该地的毛竹梯、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等物品陆续从平台窗口扔下,将途经单元楼门口的葛某砸伤。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从高处向公共通道抛物,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财产安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有间接故意。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从以上案件来看,高空抛物者在行动时或是疏忽大意或是故意为之,但高空抛物行为造成财产损坏让人气愤,无辜人员的伤亡更让人痛惜。

  如今,刑事、民事两道并行,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这充分体现出司法机关在立法为民角度的深刻实践,更是体现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零容忍”。并且,为了加强对高空抛物的监管,许多小区在地面设置了天眼系统,实时对大楼进行监控,让高空抛物、坠物者无处遁逃!

  对于抛物者来说不过只是一个轻巧的动作,但对于地面是不可估量的威胁,谁都可能成为高空抛物潜在的受害者。避免城市高空的“痛”再次发生,除了发挥法律法规的威慑与教育作用外,还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

  滨滨在这里呼吁大家,从自身做起,拒绝高空抛物,增强防范意识做好自家窗台防护措施,及时劝阻高空抛物的行为,维护大家“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