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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滨说法
摘口罩,不敢吧?造假口罩,更别想!
时间:2020-02-07  作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这注定是个难忘的2020年,疫情肆虐、一罩难求的情况下,却有人趁机从中发不义之财。

  自疫情蔓延以来,国内多地爆出生产销售未消毒的口罩、过期口罩、假冒商标口罩等诸多假口罩事件:

  2020年1月2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将25万只过期口罩更换包装后销售,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局对其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3日,浙江金华市市场监管部门在一家企业查获标有“3M”标识的口罩2.5万余只,现场一片狼藉,车间内无任何消毒设施和检验设备。

 

  2020年1月26日,义乌市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假冒“清轻”牌一次性口罩10万余只;后义乌市公安局对王某成等人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

  疫情之下频发的假口罩事件,每个人不仅要关心哪里买得到口罩、还要担心买到的口罩是真是假。下面滨滨给大家介绍一下口罩的质量标准问题。

 

  口罩质量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口罩的主要标准包括《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等,涵盖劳动防护、医用防护、民用防护等领域。

  以民用防护口罩标准为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推荐性标准GB/T 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长达一二十页,对口罩原料、结构、标识、外观、颗粒物过滤效率、呼吸阻力、密合性、甲醛、染料、微生物含量等诸多方面均作了详细要求。

  尽管标准繁多且详细,但生产销售各种类型的假口罩构成何种犯罪,还要根据具体犯罪构成、主客观统一的原则进行认定。

 

  生产销售假口罩的罪与罚

 

    在认定假口罩等产品构成何种犯罪时,关键在于对“伪劣商品”的认定。“伪”:主观上具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充合格的假冒、冒充的欺骗故意,客观上假冒了他人产品名称、商标、专利、包装标识等外在特征。“劣”: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或国家、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不具有产品本应有的使用性能。

  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假产品,可能涉嫌的罪名情况如下图:

  具体到生产销售假口罩,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假口罩的主要涉嫌以下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医用口罩)。发生竞合的,择一重罪处罚。(其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伪劣产品的认定

 

  1、形式上表现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质上则是产品又伪又劣,既主观上有假冒、冒充的故意,客观上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或产品标准的要求、不具有该产品的一般功能属性。主客观均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认定为本罪。

  2、根据上述标准,是否属于伪劣产品仍难以界定的,按照司法解释,应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任何一个无论在生产、还是销售环节的经营者,都应当本份良心经营,发国难之财将必受到社会谴责和法律的严惩。 

  灾难之下,方显温暖和担当。其实,对国外来说,哪有什么浙江人、武汉人、河南人之分,都是中国人也是外国人。众志成城,在法律政策内、政府号召下做好本份之事,心存善良对他人负责,才能更快战胜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