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少人都喜欢养宠物
又因为网络的便利
大家会选择在网络上购买宠物
那么
购买的宠物是野生动物的话
属于犯罪吗?
下面一起来和滨滨看看这个例子
案例回顾
2014年至2019年间,诸某某等人在明知陆龟系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分别通过闲鱼、百度贴吧等网络交易平台联系售卖陆龟的卖家购买豹纹陆龟等并在家饲养。经鉴定,送检的陆龟属于龟鳖目Testudines陆龟科Testydinidae,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
检察院认为,诸某某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诸某某等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20年9月3日上午,滨江区检察院对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这五个案件进行不起诉集中宣布。宣布会上,检察官对五起类似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的五名涉案人员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对该五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训诫和教育。五名被不起诉人对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并表示今后不再非法购买濒危野生动物,将积极配合政府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其中有一名被不起诉人主动捐款1万元给动物保护协会,来弥补自己之前的不当行为。
为何明明是犯罪
检察官却不起诉呢?
答案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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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诸某某等人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仅用于个人饲养,且购买数量和次数均较少,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院决定对诸某某等人不起诉。
检察官指出,目前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凸显,一是社会公众对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清楚、不了解,很多非法购买者的目的是为了饲养,并非是进行杀戮或者食用,因此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是关键;二是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存在漏洞,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大部分是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平台对关键、敏感词的管控失当;三是物流公司在进行快递接收时未尽到查验的义务,导致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能顺利进行。因此,要加强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宣传和普法宣传,强化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净化网上交易空间,规范物流行业的行为,加强对物流的监督管理。